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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普及:中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二) |
(四)、绝地反击—— 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域名争议。 1、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 有便捷、廉价、高效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 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域名纠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 款规定: “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 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该《办法》第八条规定: “ 符合下列条件的, 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 4) 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 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可见, 该办法为域名抢注争议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行政处理机制,使域名抢注问题的解决变得便捷、廉价、高效。因此, 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将会是一种趋势。 2、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 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当然,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 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 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的途径。因此, 司法途径是当前解决域名争议最普遍的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域名抢注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 1) 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 企业享有名称权, 他人不得冒用和干涉, 而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字符作为域名的行为, 可能构成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 应负法律责任。 ( 2) 如果企业注册了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还可依《商标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主要是扩大保护范围, 将他人在不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也作为侵权行为加以处罚, 这就是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我国《商标法》虽然尚未采纳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 但在商标实务中已有类似的做法, 而且对驰名商标已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办法。值得注意的是,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 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因此, 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 若想通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制止他人的抢注行为,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地形使自己的权力。 ( 3) 将他人名称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 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 第9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 企业可援引上述法律规定, 将抢注者诉诸法律。 「注释」 [21]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5月), [22]“关于管理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政策性声明”,1998年6月 [2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的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aomain Name Process http://wipo2.wipo.int-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1999年4月30日 [24]《中国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蒋志培,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52.htm, 2007年4月21日检索 [25]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 http://www.icann.org/dndr/udrp/policy.htm,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6]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 http://www.icann.org/dndr/udrp/uniform-rules.htm,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7]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 http://www.icann.org/dndr/udrp/uniform-rules.htm,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8]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statistics/2005/filings.html ,2007年4月20日检索 [29]《中国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蒋志培,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52.htm, 2007年4月21日检索 [3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补充规则》2002年9月30日生效实施 [3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CND-2005000074号案http://dndrc.cietac.org/static/cnddr/frmaincnddr.html [32]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Case No. D2005-0996, 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2005/d2005-0996.html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初字第11号 http://www.chinaiprlaw.com/wsjx/wsjxdi12.htm, 2006年3月10日检索《中国司法从这里走向世界》http://www……zfgs.gov.cn/JTJ/xxzx/homepage/jtsf/sf_nr.stm?iid=30000……, 2007年4月21日检索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1500号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相关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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