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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普及:中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二) |
3.2 “www.dupont.com.cn”和 .www.omniglow.com.cn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领域颇有成效,可以说走在世界前列。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方面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充分借鉴了“WIPO”最终报告,《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和精神。 首先,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域名纠纷扩大到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39],是广义上的域名纠纷。 其次,确认了域名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域名纠纷会与其它权利纠纷的竞合,进而将绝大部分的域名纠纷纳入侵权纠纷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领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国际法以及国际公约来解决。 再次,在该解释的很多规定中,体现了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与“WIPO”最终报告,《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是相一致的。尤其值得提到的是:在关于域名注册人“恶意”认定的条款里,明确规定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40]即构成恶意。换一个角度看,依据该规定,原告如果可以证明自己对系争域名或其核心部分享有驰名商标权,且能够证明域名注册人的注册是出于商业目的,则不再负有证明域名注册人“恶意”的举证责任,从而将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域名注册人身上。而且,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41]. 以上特点在“www.dupont.com.cn”一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都认定:1)该案“应属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的处理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2)“对原告杜邦公司关于”DUPONT“属驰名商标的主张予以支持”;3)确认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将对该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域名领域。该案的判决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却充分体现了该解释的核心思想。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件是“www.omniglow.com.cn Corporation)并没主张其对”omniglow“享有注册商标权,但是法院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奥美尼公司可以依据其商号权及其相关权益在中国提起诉讼,并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予以处理“,而且”奥美尼公司在本案中依据Omniglow商号权以及对Omniglow.com、Omniglow.net、Omniglow.org域名享有的权益合法有效“。法院在该案中的认定和www.skype.cn一案中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的判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此可见,在诉讼中,原告在证明自己对系争域名的核心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时,无需局限在商标权上,可以扩展到商号权,甚至是在先注册的域名享有的民事权益。在这一点上,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比CNNIC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更大的灵活性和先进性。 四、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 域名作为商业经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 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 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 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认为, 我国企业针对域名抢注可采取的如下法律对策: (一)、未雨绸缪—— 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要进入信息化社会, 参与国际商业竟争, 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 就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商业手段, 而计算机和网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的很多企业至今尚未认识到域名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 还未产生在网络上抢占位置的意识, 甚至任由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一些中国品牌如长虹等, 已被某些国外企业抢先注册为域名, 以至这些企业不能顺利进入网络, 失去了很多商机; 香港某公司抢注北京亚都公司的域名后, 要亚都公司每年向其交付1. 5 万元的域名租用费。因此, 国内企业应尽早注册自己的域名, 早注册, 早安心、早受益。另外, 为了防止他人抢注自己的知名商标、商号名称、原产地等作为域名, 我国企业还应该像为自己的知名商标申请防御商标注册一样, 向InterNIC 管理机构( Internet NetworkInformation Center ) 或其设在欧洲或亚太等地区的区域中心( 即Ripe NIC 或APNIP) 办理域名防御注册, 即在。 com、。 net 等域上注册与自己知名商标、商号等名称相近似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 以防他人抢注。企业在域名的命名上, 应慎重选择, 既要符合国际惯例, 不违反相关规定, 又要充分考虑到域名的商业价值,使域名与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相辅相成, 互相映衬。一般来说, 域名应与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统一, 既充分利用本企业已有的商誉, 又防止他人搭便车。如果企业尚无商标, 则可以在注册域名后, 将该域名及时注册为商标。域名应以简单明了为原则, 在选择字母时,要兼顾国内外用户方便使用。同时域名的确定要尊重国际上的分类标准,商业企业应使用COM 通用顶级域,教育机构要使用EDU, 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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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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