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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20亿风投逢“规”化水? |
中国IDC圈1月9日报道:广电总局和信产部新规:视频网站须国资控股 几十年前中国流行一句话:“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 200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绝大部分互联网从业人员在下班前的一小时,均未注意到信产部与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年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一规定引发了业内人士理解上的集体困惑。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视频业务经营单位须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字头”资本的门槛 在此之前,2004年7月,广电总局曾颁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或称“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不同终端的视频节目服务进行规定。 其中3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但因对外资限制符合对互联网政策的一贯要求,所以这一规定并未引起太大反映。 与此同时,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八项要求,如“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等,但这八项措施中,并未有一条是关于“国资控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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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u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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