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IDC圈 >> 视频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不针对视频传播网站 |
|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此外,还要符合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具有视听节目资源储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技术人员等共八条标准。 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指出,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 但是,当前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各类网站业务相互交叉,彼此包容,很难分清哪个企业是视频内容的生产商,哪个仅仅是传播商。例如,网友自发拍摄的内容是否不得上传? 分析人士认为,网友上传自制视频的做法符合“内容生产”的web2.0精髓,但这与我国对互联网内容加强管理的大方向有一些冲突。所以,未来应该针对视频网站上传内容进行分类,如果来自传统媒体的制作,如电视电影,则允许其上传;如果来自网友自制内容,则需要进行一次内容审查。 |
|
【责任编辑:junlee】
|
|
文章评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hinaitlab Group 旗下网站: | 中国IT实验室 | 中国IDC圈 | 存储世界 | 数字网校 | 21世纪IT人才网 |
| 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2107室 服务电话:86-10-85655622 深圳研发中心: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C座701D 服务电话:86-755-82044560 Copyright ©2001 -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