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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联通网通合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来源:经济观察报(北京) 时间:2009-5-1 作者:王毕强 保存本文 进入论坛 

反垄断申报有无例外

  曾参与《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有关专家认为,一些中央企业的合并重整,之所以未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反垄断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做出了豁免的错误理解。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国内和国外企业一视同仁,在审查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上没有任何区别,相应的申报企业承担的责任方面也不存在差别。”商务部反垄断局在4月21日给本报的书面答复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据介绍,《反垄断法》第7条中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的规定,并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条款。

  商务部反垄断局认为,“《反垄断法》的颁行对包括国内企业在内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负面影响。”相关官员表示,“《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预防和矫正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如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

  有关专家表示,国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应该履行必须的法律程序。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不意味着要否决国企的合并重组,相反可以在法律上给国企整合做出背书。

  对于是否会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整合的政策,商务部反垄断局表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国内和国外企业不存在差别待遇,因此不存在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的配套政策的问题。”

未依法申报将受处罚

  对于未依法履行法定申报程序的企业将受到何种处罚,商务部表明了态度。

  “对于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理”,商务部反垄断局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任勇介绍,《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除罚款外,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从法律条文上来讲,如联通、网通的合并被认为违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复到两家公司合并前的状态。

  商务部反垄断局还表示,“为依法查处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已拟定《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草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该办法处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待成熟后将正式对外公布。”

  这意味着,商务部可以根据举报、媒体信息、相关部门的意见等合法渠道获取的信息,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对不予配合的企业,商务部除依据《反垄断法》第5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依据所能获得的最优证据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第52条则规定,对不予配合的企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和单位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前,商务部则只能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对未依法申报的企业作出处罚。

考验反垄断决心

  既然《反垄断法》对未依法申报的处罚措施有着明确规定,商务部也表示将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的案件。那么,是否意味着类似联通、网通合并这些没有履行法定申报程序的央企整合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会被拆分恢复到合并之前的状态?

  对此,反垄断专业人士普遍持谨慎态度。

  任勇认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当依法进行,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对市场、消费、价格、竞争状况的影响进行评价,但问题是国企间的合并重组也会通过其他政府部门来做。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何建国律师则表示,很难依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整合的央企进行处罚,因为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范畴”。

  也有反垄断业界人士表示,大型中央企业的一把手往往是部级,同样是部级的商务部在执法方面可能存在现实难度。《反垄断法》能不能被不折不扣地执行,能不能对所有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则是对有关部门能否维护法律尊严的一个考验。

  国资委负责人曾多次表示,要加快央企整合的步伐。现在,距国资委给央企整合制定的到2010年80-100家的目标,仅剩不到8个月的时间。这意味着在未来的8个月内,现有的138家央企,至少还有38家要进行重组。其中为数不少的央企,其营业额都超过了经营者集中的法定申报底线。

  有反垄断业内人士表示,类似联通、网通的未经过法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的中央企业合并案,并不是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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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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