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IDC产业年度大典(北京 2009年1月7日) 第二届大典回顾 第一届大典回顾

新闻资讯 国内 情报 法规  技术 CDN 机房 云计算  名录 电信运营商  企业应用 网站营销 SEO  访谈 供求 下载 搜索
通信 国际 分析 报告 活动  虚拟化 存储 绿色科技  机房 IDC服务商  网游 电子商务 视频 方案  专题 调查 论坛 测速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IDC圈 >> 政策法规

电信服务规范

来源:通信管理局 时间:2007-4-19 作者:idcquan 保存本文 进入论坛 

  6.1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6.2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免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6.3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未得到用户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6.4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时不得通过故意插播广告性或者宣传性广告信息以延长服务时间,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6.5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
  6.6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订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
  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
  6.7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6.8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6.9用户对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6.10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并对社会公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责任编辑:Star】

最新推荐  
 经济危机下 企业邮箱应用走俏
 亿恩联通GDC数据中心机房 打造国内最专业的
 美橙建站宝典系列:域名陷阱见招拆招(一)
 热烈祝贺五舟销售第一台Nehelam架构的服务器
 博鳌论坛聚焦互联网经济 电子商务逆势看好
 演绎“水泥+鼠标”新模式 建站基石先稳好
 世纪互联云计算正式商用 落地IDC行业
 第三届中国制造业CIO年会在京隆重召开
 防止网页木马  如何加强网站安全后盾
 高性价比服务器主板华硕P5BV-C-2L震撼上市
相关文章  
电信网络运行监管办法出台
中电信计划投入86亿进行地震灾后重建
电信业全业务运营呼唤光网络强劲支撑
分割严重 欧盟电信业改革岌岌可危
3G应用出风头 电信全球眼跟踪猪流感
产业前景未明 3G时代电信业“难言之隐”
联通如魏,移动如蜀,电信如吴
海量样本打造精准CDN检测平台
风速视野 世纪互联助力视频流媒体服务
带来行业机遇 电信运营商布局3G增值
 文章评论
Chinaitlab Group 旗下网站:
北京盛世创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2107室 服务电话:86-10-85655622
深圳研发中心: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C座701D 服务电话:86-755-82044560
Copyright©2001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