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随着网站建设与运营者的逐步成熟,“抢注”前两类域名的市场价值会越来越小;没有什么创意的第三类域名也不太可能为注册人带来大的收益。这样看来,投资于域名的市场前景可能会越来越不好。
四、“域名” V. “商标”
其实,“域名”自始就是一种技术参数,是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字符定位一个特定网络地址的标识符号。其真正的作用是在网络用户输入特定的符号后,通过域名服务器将其解释并定位至一个特定的互联网地址。然而,出于方便机器解释的考虑,现行域名系统之下的域名被设计成由若干圆点分隔的、附加特定前缀及后缀的多段式字符串。其结果是,虽然普通人能够理解和分辨每一个特定的域名,却仍然难以记忆多个域名,因而根本没有办法让每个网络用户依靠记忆和输入域名的方式寻找特定的网址。于是,关键词索引、目录服务等一系列更为人性化的网页搜索与定位服务应运而生,而且目前已经基本上完全取代直接输入域名的上网方式。因而,对于今天的大多数网民而言,域名的存在与否已经不重要。
可以合理地预测,随着软、硬件技术的不断发展,除作为技术参数的属性外,域名将逐步演化为一种管理标识,供互联网管理者监管接入互联网的每一个节点。要想使域名具备商业价值,必须将其中的可识别部分作为商标加以经营,即通过商业渠道和手段对域名的核心可识别部分进行刻意宣传与推广。这就要求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也必须自始就像商标一样,具备足够的独特性,最好是杜撰的。简言之,只有那些能够演化成商标或直接从商业转化而来的域名,才具备长久的商业价值。由于从商标转化而来的域名只能为商标权人及其授权人所拥有,对于那些尚无商标的人来说,如果有意使其域名具备独立的商业价值,则只能如设计商标一样,认真、负责、理性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域名。
在互联网领域流传着一种错误说法,即域名越简单越好,越敏感越好。于是有人认为,将0到9这10个阿拉伯数字,还有SEX、PORNO等注册为域名一定会发财。然而只要稍有理智的投资者都清楚,这些符号永远不可能成为真正有价值的商标,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有商业头脑的正当投资者购买的对象。
五、民间解决 V. 司法诉讼
目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存在两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即互联网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程序和司法解决程序。前者虽被称为“行政解决(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但实际上属于民间争议解决程序,其裁决结果仅能在互联网域名系统内得到执行,不具备法律上的可强制执行性。司法解决程序则属于“法律程序”,裁决结果具有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
与司法程序相比,民间解决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快捷性。在前置的“手续”完成后,案件一旦提交专家组,14天内即可获得裁决结果。二是便利性。民间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不需要“庭审”过程,专家组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即可作出裁决。三是不牵涉法律问题。所谓不牵涉法律问题,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专家组无需考察法律规定,仅需依据域名管理机构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作出判断;第二,专家组仅需判断被投诉的域名是否具备争议解决规则规定的条件,无需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争议;第三,专家组只能就争议域名的归属状态作出裁决,包括驳回投诉、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以及注销域名三种结果,而不能对其他问题进行裁判。四是可救济性。民间争议解决程序作出的裁决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程序寻求解决。
在上述四个优点中,“快捷性”可能是最受在先权利人欢迎的特点,也是此种制度得以推广和持续生存下来的根基。近十年的实践表明,民间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推行,已经使恶意域名抢注得到了有效遏制。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会有更多的域名争议通过这种程序获得解决。当然,如果除了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外,权利人还想让抢注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就只能诉诸司法程序了。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