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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马锡被诉霸占七成半市场垄断印尼电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08-5-27 作者:叶海蓉 保存本文 进入论坛 

  中国IDC圈5月27日报道:“淡马锡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并将对所有的指控做出抗辩。我们完全尊重印尼的法律,并希望我们的所有法律权利也同样获得尊重。”淡马锡控股策略关系部董事经理吴荣祥5月22日说。

  被迫出售一家公司?

  吴荣祥表示,针对本月雅加达地方法院支持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的裁决,淡马锡准备向印尼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其他在此案中败诉的公司,22日也分别宣布向印尼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淡马锡控股的独资公司新科电信22日表示:“新科电信明确地否认任何不法行为,并且将通过所有可能的法律途径致力抗辩。”

  作为KPPU裁决的支持,雅加达地方法院要求淡马锡必须把持有印尼卫星(Indosat)或印尼流动电信(Telkomsel)的股权,减少一半,或把股权卖给印尼电信公司。淡马锡控股和相关的子公司还必须各支付160万美元的罚款(这比KPPU裁定的280万美元罚款要少)。

  淡马锡在印尼被控垄断电信业之事再次引起了海外投资者对印尼投资环境的关注。

  2007年11月,KPPU曾裁定,淡马锡触犯了当地的反垄断条例。认为淡马锡同时拥有印尼两大电信公司——印尼流动电信公司和印尼卫星公司——的股权是违法的,并下令淡马锡必须在一年内出售其中一家公司的股权,理由是两公司的股权架构,让淡马锡有能力垄断市场和操纵定价。

  KPPU当时还判处淡马锡及旗下八家电信子公司,各须缴付250亿印尼盾(约280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违反了印尼商业竞争条例。有关条例规定,外国企业不得拥有超过本地电信公司50%的股权。

  KPPU职权范围包括制定和执行各行业法规,调查涉嫌违反竞争法的案件,对案件做出有约束力的判决,并可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对此,淡马锡坚称无罪。淡马锡表示,从股权架构来分析,印尼卫星公司的40%股权由“亚洲流动控股公司”(Asia Mobile Holdings)持有,而新科电信和卡塔尔电信(Qatar Telecom),又分占亚洲流动股权的75%和25%,所以新科电信媒体实质上只占印尼卫星的30.6%股权。同理,淡马锡间接持有的印尼流动电信股权也只有18.9%.即使两者相加,也未超过印尼《商业竞争法》所规定的50%.

  淡马锡在印尼的法律顾问卢比思(Todung Mulya Lubis)批评KPPU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淡马锡扭曲市场的证据,更遑论是垄断市场的证据。印尼法律委员会(National Legal Commission)成员陈显伟(Frans Winarta)律师指出,淡马锡只是印尼两大电信公司中的小股东。

  裁决作出时,淡马锡发言人向国际媒体表示,KPPU的裁决将打击各界商界人士和国际投资者对印尼投资环境的信心。

  市场份额75%

  早在2000年,印尼通过立法向海外投资者首次开放了电信行业,打破了国营电信企业的垄断格局。当时,雅加达当局希望通过自由化发展,来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希望通过吸引外资,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印尼卫星公司在2002年的股权出售,曾在印尼引起轰动,因为它是自1997—1998的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该国金额最大的外资收购国营企业活动。当时,印尼政府邀请了40多家分别来自澳大利亚、英国、法国、中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等地的电信龙头企业前来竞标,当中有16家企业表示有意入股印尼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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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un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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