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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注销网络域名赔偿原告4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网络域名具有唯一的识别作用,根据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注册网络域名应当是注册人独立构思设计,保持其网络域名在识别上的唯一性。而被告用原告“冰轮”驰名商标显著部分的“冰轮”二字,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冰轮”商标的主要部分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通过网络选购商品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冰轮”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被告的域名或其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构成对原告“冰轮”驰名商标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纠纷,并判决被告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冰轮”驰名商标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域名。被告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