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恶意对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目的来判断。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域名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构成恶意。作为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时,对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标志,有义务进行避让,以免因域名的持有及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上所述,在争议域名“鸟巢。中国”、“鸟巢。cn”注册时,“鸟巢”作为奥运会主会场即国家体育场的代称,已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应认识到如使用“鸟巢”名称作为域名,必然会使公众造成混淆,给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给公众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但被投诉人仍使用“鸟巢”名称注册争议域名“鸟巢。中国”、“鸟巢。cn”,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鸟巢。中国”、“鸟巢。cn”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以上理由,投诉人要求将本案争议域名“鸟巢。中国”、“鸟巢。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支持;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鸟巢。公司”、“鸟巢。公司。cn”、“鸟巢。网络”、“鸟巢。网络。cn”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不应支持。
(七)、专家组裁决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支持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鸟巢。中国”、“鸟巢。cn”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支持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鸟巢。公司”、“鸟巢。公司。cn”、“鸟巢。网络”、“鸟巢。网络。cn”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八)、裁决结果鸟巢。cn: 转移域名,鸟巢。网络:驳回投诉,鸟巢。公司:驳回投诉这是一个国家企业又代表国际奥运会知识产权就“鸟巢”这一个作为奥运会主会场即国家体育场的代称而提起仲裁案。结果仅仅要回1个“鸟巢。cn”,原因不是“奥运会知识产权”理由,是被报诉人个人拥有申请“鸟巢”商标及企业,…… ……。
这个判案让笔者想起2007年6月5日出版《IT时代周刊》今年第11期(总第129期)记者邓红梅发自上海 《爱普生依法解决域名争议 新网“先抢注后兜售”计划泡汤》(P60-61)中一个说法:“2003年在google.com.cn仲裁案中,…… …… 当时曾参与此案的法务专家也对《IT时代周刊》记者坦言:”Google公司若拿起法律武器继续捍卫自己的权益,是会成为最终的赢家的。‘“
其实,拿“鸟巢。cn”与google.com.cn仲裁案作对比,正好说明Google公司的中国知识产权绝对不会比“奥运会知识产权”理由大,这是一,也是本系列第一处批驳《IT时代周刊》记者引用“法务专家”观点的不准确之处。其次,从“鸟巢。cn”仲裁案凸现了个人注册“中文域名”却拿个人申请“中文域名”事实存在问题。
[谁不让个人注册 CN域名] 2007年6月24日,令狐达,一位居住在美国的Enet网特约评论员在《个人CN域名:不合法的狂欢》(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0706/2238104ae70b4e56b57f420e5643feae.shtm )一文中结束语写道:综上所述,网民和CNNIC都希望CN域名能够得到推广和普及,但是CNNIC一道早已过时的“个人禁令”成为CN域名狂欢中的尴尬风景。笔者希望CNNIC不要再自相矛盾下去,既然希望每一个网民都拥有自己的域名,请首先赋予网民合法的注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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