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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普及:中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 |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域名权究竟为何种知识产权,则观点不一,概括起来,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标志,同时具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 2.域名是商标保护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它们都起标识作用,都有排他性,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权应为商标权。 3.域名权具有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双重性质,是工业版权。 4.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与商标于一身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 5.域名作为企业的网上法定注册标志,像商标一样,对企业而言是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和商标一样,是内涵了企业商誉的一种标志权。 6.域名是一项既与传统知识产权相关却又没有必然联系的全新的权利客体,是一种区别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第四种学说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域名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目前域名应属于商誉的范围。 第五种观点认为域名应当是一种民事权利,即名称权。域名是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体现、标识自己而设计使用的计算机IP的外部代码,而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中文“域名”还是英文“domain name”,都是指一种网上名称,是基于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与现实名称,其性质应是一种名称权。 第六种观点认为,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是其按照一定程序对网络地址资源分化结果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但又受诸多限制,从而区别于其他所有权。因为,域名应当是一种限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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